心理咨询师守则
一、热爱心理咨询工作,努力保持自身的身心健康并承担作为社会成员的道义责任,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咨询技能;
二、把尊重来访者的权利放在第一位,不得抱有个人的、组织的、经济的、政治的或宗教的目的,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强制;
三、在咨询关系建立之前,必须让来访者了解心理咨询工作的性质、特点、局限性以及来访者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保密原则的适用限度;
四、工作认真负责,作好咨询记录,并定期进行案例讨论和工作总结;
五、使用心理测量或心理测试前,须向来访者说明测试的内容和目的并征得来访者同意,测试结束后作出慎重的专业解释,不得滥用检测结果;
六、对来访者的有关资料、个案予以保密,案例研究不得损害来访者权益。来访者的资料与案例只在本中心存档,不送其它单位或部门;
七、应与来访者保持客观的工作关系,不得超越,否则,应立即终止咨询关系或转由其他咨询师继续咨询工作;
八、尊重其他咨询人员的权利和技术,注意相互协作,不得妨碍其他同行的业务工作;
若因自身局限而不能进行咨询时,咨询师应及时将来访者转介其他咨询机构或咨询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