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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同德职业学院辅导员、班主任聘任细则

     2011/7/4 20:10:18    71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推动我院辅导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是我院教师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我院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辅导员是学院教师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我院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要努力成为高校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配备与选聘

第四条 我院辅导员的配备坚持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确保每个系(部)都配有一定数量的专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岗位的师生比总体不低于1:200的比例,同时每个教学班配备一名班主任。学院充分考虑专职辅导员工作特性,在省编委核定的学院教职工事业编制总数内,优先解决专职辅导员的入编问题。学院聘请少量专业教师、管理干部担任兼职辅导员。新聘任的专业教师符合条件的,要担任2年以上(含2年)的班主任工作。学院副高以下(含副高)专业教师,在每一职称任期内,应当担任2年以上(含2年)班主任工作,经考核合格后才能晋升职称,否则不能晋升更高一级职称。

第五条 选聘条件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中国共产党党员,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身心健康;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学生干部经历,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四)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下属的其他二级学科及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专业背景者优先选聘。

第六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学工部(处)牵头,会同组织、人事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选聘工作组,按照辅导员选聘条件,采取各系(部)推荐和公开招聘的方式,通过笔试、面试和心理测试和考核等形式进行选聘。

第七条 我院实行辅导员选聘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正式聘用。专职辅导员聘期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满三年后,经批准方可转岗;兼职辅导员最低聘任期限为一年。

第八条 聘任期间,因正当理由需解聘者,应提前申请,系(部)同意,报主管院长批准解聘;对在聘期内工作不称职者应及时解聘。

第三章 要求与职责

第九条 辅导员的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事务管理和服务育人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工作调研,深入学生班级和宿舍,全面了解和准确分析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十条 辅导员主要工作职责:

(一)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
(二)帮助高校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开展各种教育活动,培养学生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把握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学生的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自我调适和承受挫折的能力。关注有心理问题的学生,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五)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学生勤工助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六)开展就业指导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培养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能力;
(七)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团队作用;
(八)在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调学院、系(部)党政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班主任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九)指导学生党、团组织和班委会建设,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系(部)团委(团总支)书记等职务,做好或协助做好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大学生党员教育管理、学生党支部建设和学生骨干的培养选拔工作,发挥学生党员和学生骨干在教育、团结和联系大学生方面的作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营造优良的校风和学风。

第十一条 班主任主要工作职责:

(一)在学工部(处)及系(部)辅导员指导下,负责做好所带班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做好学生政治理论学习、入学教育、专业思想教育、基础文明教育、毕业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专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三)经常深入到班级、寝室,了解学生思想动态(每周下班级至少3次),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日常思想教育工作,及时反映并帮助解决学生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困难;

(四)抓好班级学生的纪律、安全、卫生和行为规范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抓好班级学风、班风建设,组织开展文明班级、文明寝室创建活动;

(五)做好班、团干部的选拨、培养和任用工作,指导班干部开展工作;
(六)组织做好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评奖评优、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工作;

(七)及时处理或报告突发事件,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协助调查处理;做好后进学生的教育、转化和提高工作;

(八)加强与任课教师、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学生家长的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九)主持制定班级工作计划和班规室约,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每周召开一次班级例会或主题班会,每学期进行班级工作总结;

(十)协助做好发展学生党员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培训和培养
  第十二条 依托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哈尔滨师范大学),开展辅导员队伍的岗前培训、专题培训、高级研修和学历教育,构建和完善湖南同德职业学院职业学院辅导员培训体系。学院设立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辅导员队伍的培训培养工作。
第十三条 全面强化辅导员队伍培训。建立辅导员“先培训、后上岗”的准入制度,学院新任职辅导员要参加省教育教育厅组织的岗前培训,取得结业证书后方可上岗。实行辅导员轮训制度,学院辅导员每三年接受一轮省级以上专业培训或骨干培训。
组织开展优秀辅导员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考察活动,选送优秀辅导员骨干到境内外参加短期访问交流、中长期国际合作培训和研修,为辅导员专业化、职业化发展创造条件。
学院开展辅导员培训工作,组织辅导员每年参加一次院内学术交流活动。辅导员在任职三年内至少取得一项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工作研究。学院设立辅导员科研项目,并提供必要的经费,用于学生工作研究。
  第十五条 全面实施辅导员在职攻读学位提升工程。鼓励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工作两年以上的优秀辅导员攻读思想政治教育及相关专业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学院重视辅导员的个人发展,畅通辅导员的职业出路,创造条件鼓励辅导员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学院党委组织部门、学生工作部门、思想政治管理部门和所在系(部)党政领导要科学制定辅导员的培养计划,将优秀辅导员作为后备干部的重要来源。

第十七条 学院把辅导员培训、培养纳入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整体规划,依照学院教师培养的有关规定,确保辅导员队伍的培训、培养与专任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章 职务评聘

第十八条 我院辅导员的职务评聘要体现其具有教师和干部双重身份的职业特点,科学设置辅导员的教师和干部职务岗位,既可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又可聘任管理干部行政职务。

第十九条 我院辅导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个层次,依托的学科以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为主,辅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所属其它二级学科及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法学等相关学科。如辅导员转至其他教学科研岗位,在聘任同级专业技术职务和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给予衔接,并充分考虑到辅导员工作的经历、实际和研究成果。

第二十条 我院辅导员申报初级教师专业职务资格,由我院组织评审;辅导员申报中级(含中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并按省职称评审有关规定办理评审结果核准。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一)辅导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应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坚持注重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中级(含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二)我院单独成立辅导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依托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申报评审;要根据工作实际,适当调高辅导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

(三)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要经过相应层次的岗位培训。辅导员在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要参加省级以上的业务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

(四)辅导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根据其工作特点,将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每学期折算为60学时的思想政治教育系列的教学工作量,将学生党课、团课折算成相应的思想政治教育系列的教学工作量;兼职辅导员和班主任也依此折算教学工作量。

(五)取得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辅导员要承担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党(团)课等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的行政级别(或管理岗位等级),在确定辅导员行政级别结构时,副处级岗位应不低于辅导员岗位的5%,科级岗位应不低于辅导员岗位的15%。大学本科毕业的辅导员,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三年(硕士及硕士以上研究生毕业的辅导员工作满两年,含一年试用期),经考核合格的可晋升为副科级;副科级任职满两年,考核合格的可晋升为正科级;连续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且正科级任职满三年、经考核优秀的可晋升为副处级,具备竞聘副处级领导岗位资格;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优秀辅导员可破格晋升。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实行院学工部(处)和系(部)双重管理,学院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学院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学工部(处)学院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与系(部)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根据辅导员工作职责和要求,建立健全辅导员的考核体系。辅导员考核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工部(处)牵头,会同组织、人事以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辅导员考核小组,对辅导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按照学院现行人事管理制度予以奖惩。

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考核以发挥辅导员工作潜能、激发辅导员工作热情为目的,重点考察思想政治素质、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效、创新能力、师德师风、廉洁自律等项内容。辅导员考核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民主测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任职时间不满一年的辅导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考核的具体办法参见《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辅导员与班主任考核办法》。

第二十六条 辅导员考核采取工作述职、学生测评、系(部)评价、学院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要在综合工作述职、学生测评、系(部)评价、学院评价四方面结果的基础上,形成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辅导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等。

第二十七条 辅导员考核结果要作为辅导员评奖、评优、提职晋级,参加国内外培训、国际交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辅导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院处分的;

(二)有悖师德规范,学生反响强烈的;

(三)学生工作出现较大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四)组织纪律性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五)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党风党纪和廉政制度的。

第二十九条 对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辅导员,各系(部)和学工部(处)要进行戒勉谈话;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要调离岗位进行试岗,试岗期限为一年;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要调离辅导员岗位或者予以解聘。

第三十条 对违法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处罚和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影响的辅导员要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处分辅导员要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处分适当的原则,并认真听取辅导员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院和所属系(部)要为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生活以及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在制定经济分配方案时,充分考虑辅导员工作岗位的性质和特点,体现公正、公平的原则,从辅导员、班主任岗位津贴、通信费和学生同餐费等方面给予经济补助。根据辅导员实际工作量(含节假日),对于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超额工作量,应以附加工作津贴的形式给予经济补贴。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院级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待遇等同于院级优秀教师),并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学院表彰奖励体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普通全日制民族预科、专科学生的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开始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由学生处负责。

二00九年九月第三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