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保密原则
一 、咨询员必须在开始咨询工作的开始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时的限度。
二、心理咨询工作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象和其他资料,均属专业信息,不得随意例入其他资料之中。这些信息只在心理咨询室存档,不送其他单位或部门。
三、心理咨询工作的有关信息除司法机关凭介绍信可以借用外,未经当事人允许,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来访者出现心理急症(如有犯罪、自杀倾向)时不适用本条规定。学生的心理档案,仅限辅导员老师因危机干预需要,经预约许可后才可到学校心理咨询室现场查阅。查询时间为每周四下午。学生的心理档案解释仅限现场查阅和解答,不以书面(原件或复印件)或电子文件(电子文档、扫描、影音文件等)等任何形式外传。
四、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引用案例时均需隐去那些可能会据此推断出来访者有关信息的资料。得到来访者书面许可的情况不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