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学通〔2022〕9号 关于撤销李某某等4名同学违纪处分的决定
李某某,佘某某,机电工程学院机电19201班学生,因酗酒打架,受到学校记过处分,处分时间2020年12月1日-2021年12月1日(院学处〔2020〕6号)。
李某某,机电工程学院机制19201班学生,因网络矛盾与同学产生肢体冲突,受到学校记过处分,处分时间2020年12月18日-2021年12月18日(院学处〔2020〕7号)。
黄某某,机电工程学院机制19103班学生,因在校内骑摩托车,受到学校警告处分,处分时间2021年1月11日-2021年7月11日(院学处〔2021〕1号)。
以上学生受学校处分后,能够从错误中吸取教训,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学校纪律,师生评价较好。根据《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学生工作处研究决定,撤销李某某等4名同学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