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学通〔2021〕15号 关于撤销刘某某等3名学生违纪处分的决定
刘某某,外国语学院英语1802班学生;因代替他人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院学通〔2018〕16号)。
杨某,信息工程学院物联1801班学生;因在同学生日会上醉酒,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学校警告处分(院学通〔2019〕26号)。
杨某,经济管理学院电商19102班学生;因考试舞弊,受到学校记过处分(院学处〔2020〕2号)。
以上学生受学校处分后,能够从错误中吸取教训,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学校纪律,师生评价较好。根据《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学生工作处研究决定,撤销刘某某等3名学生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