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学处〔2021〕7号 关于给予罗某某等三名学生违纪处分的决定
罗某某,信息工程学院计应20201班学生。2021年9月6日-11月15日期间,无故旷课共达12课时。
刘某某,设计艺术学院视传19102班学生。2021年11月16日-11月18日期间,违反学校疫情防疫规定,擅自离校3个教学日。
温某,设计艺术学院视传19102班学生。2021年11月16日-11月18日期间,违反学校疫情防疫规定,擅自离校3个教学日。
为严肃校风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经学生工作处研究决定,给予罗某某同学警告处分,处分期限为6个月;给予刘某某和温某两名同学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期限为6个月。处分期从处分决定书发布之日起计算。
罗某某等三名学生如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