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学处〔2021〕4号 关于给予邹某某等九名学生违纪处分的决定
邹某某,信息工程学院物联1803班学生;苏某某,信息工程学院物联1803班学生;肖某某,信息工程学院物联1803班学生;肖某某,经济管理学院电商1801班学生。该四人采取非正常手段,盗用学校热水且牵涉金额较大,侵害学校及他人利益。
刘某某,经济管理学院电商1801班学生;龙某某,经济管理学院电商1802班学生;熊某,经济管理学院电商1802班学生;李某某,经济管理学院电商1802班学生;杨某,农林科技学院园林19102班学生。该五人通过非正常途径,盗用学校热水,侵害学校及他人利益。
为严肃校风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经学生工作处研究决定,给予邹某某、苏某某、肖某某、肖某某同学记过处分;给予刘某某、龙某某、熊某、李某某、杨某同学警告处分。另保卫处对以上九位学生盗用热水的金额进行逐一追缴,处分期从处分决定书发布之日起计算。
邹某某等九名学生如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
2021年10月15日